案情简介:2008年10月3日23时许,王某海(在逃)在东莞市常平镇木榆工业区溜冰场附近因琐事与老乡肖某虎、被害人陈某(男,殁年17岁,河南省人)发生争执。次日零时许,王某海准备报复陈某等人,遂自行纠合多么贵州老乡,并通过陈某阳(在逃)等人纠集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李某举及肖某学、肖某其(均在逃)等十几人,携带菜刀、西瓜刀、匕首等工具到上述溜冰场门口会合。后王某海等人看到陈某等人在旁边的北环路113号西侧路段附近的小巷,胡某某、李某、李某举和王某海、陈某阳、肖某学等人冲上前围打陈某,其中胡某某持西瓜刀砍中陈的右肩,李某拿小跌锤击打陈的头部,李某举持匕首刺中陈的左大腿,王某海等人亦持菜刀、匕首等工具朝陈乱砍乱刺,致陈多处受伤倒地。胡某某等人遂逃离现场。陈某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符合被人用锐器刺伤右背部及砍伤全身多处致右肺中叶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一审情况:一审期间,胡某某家属未聘请律师为其辩护,由法院指定一名律师辩护。一审辩护律师辩护意见:胡某某是从犯;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明显过错;被告人胡某某是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情况:(2009)东中法刑一初字第237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审情况:三被告不服上诉后,胡某某的家属委托熊伟律师作为胡某某二审辩护人。熊伟律师做了大量的工作,会见上诉人胡某某、阅卷、积极的调查取证、撰写辩护词(具体辩护意见可到办公室看辩护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开庭,书面审理本案,于2009年10月26日作出(2009)粤高法刑三终字第32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东中法刑一初字第2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胡某某的定罪部分,以及第二、三项对被告人李某、李某举的定罪量刑。
二、撤销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东中法刑一初字第2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胡某某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可到办公室看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