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09年4月28日中午,被害人陈某某去到代某某(女)的出租屋(位于黄江)对代说晚上去找代,代某某即打电话叫郑某某(代的未婚夫)当天晚上回黄江的出租屋。因之前被害人陈某某与代发生过性关系,22时许,郑某某回到出租屋,得知晚上陈某某要找代某某,就准备了一根钢管并在出租屋里等候教训陈某某。23时40分,陈某某敲门,郑某某去门后拿起钢管,并叫代们们开门。陈某某进屋后发现郑某某后转身逃跑,郑持钢管打陈某某。陈某某继续往外逃跑,郑某某一边追赶一边用钢管殴打陈某某。陈某某的右小腿胫骨被打断后停下来,郑某某继续用钢管击打陈某某的头部将陈某某打倒在地上。后郑某某继续用钢管打陈某某的头部,将陈某某打死。
辩护情况:郑某某被刑事拘留后,郑的家属委托熊伟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熊律师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会见被告人、阅卷、写材料、认真分析案情,为开庭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庭上积极辩护、庭后提交辩护词。(具体辩护意见可到办公室看辩护词)
判决情况: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7日作出(2009)东中法刑一初字第34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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