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04年上半年,被告人陈某某结识了被害人俞某某,并开始追求俞。但俞一直没有接受俞的追求。2009年1月1日,陈某某打算向俞表达爱意,若俞不接受,就将俞杀死。接着陈某某将准备好的作案工具藏在背包内,来到万江区金泰社区金宇二号楼4号俞所工作的某美发店。当日20时许,陈某某为创造与俞单独相处的机会,要求俞到二楼的按摩室为他按摩,并将门反锁。21时许,陈某某向俞某某表达爱意,被俞拒绝,遂拿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向俞身体乱刺,致俞右侧腰部、背部、左胸部、颈部等多处受伤流血。俞的同事听见俞的呼叫声后赶到二楼,拍打按摩室的门,陈某某便从窗户跳到马路,后用手机打110报案。俞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俞某某符合被他人用锐器刺伤致颈内静脉、肝脏、肾脏、等多器官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辩护情况:陈某某被刑事拘留后,陈的家属委托熊伟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熊律师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会见被告人、阅卷、写材料、认真分析案情,为开庭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庭上积极辩护、庭后提交辩护词。(具体辩护意见可到办公室看辩护词)
判决情况: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4日作出(2009)东中法刑一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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