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刘某,男,内地人。2005年某月某日,被告人刘某伙同梁某等人携带刀具到东莞市某菜馆附近绑架了被害人,随后勒索到了40000于元。刘某2008年某月某日被公安机构抓获。
辩护情况:刘某家属聘请熊律师为刘某辩护,熊律师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会见了刘某并出庭辩护。
判决情况:(2009)东一法刑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 (2009)东中法刑终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书: ……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无视国法,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伙同他人绑架被害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绑架罪,依法应予惩处。…… 判决如下: …… 三、上诉人刘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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