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刘某,女,内地人。刘某于2007年8月开始,承租东莞市虎门镇某社区一出租屋,挂牌“……理发店”进行无证照经营。刘某在“……理发店”内容留张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并在每次卖淫所得嫖资中收取10元人民币的好处费,共收取好处费4000元人民币。刘某于2008年5月6日,在“……理发店”内容留张某与江某卖淫嫖娼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在店内收缴避孕套若干个。
辩护情况:刘某家属聘请熊律师为刘某辩护,熊律师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会见了刘某并出庭为其辩护。推翻了起诉书认定的刘某多次认容留她人卖淫,法院只采信了一次。
判决情况:(2008)东法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
……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法,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卖淫罪,依法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量刑幅度内予以惩处。……,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可到办公室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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