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伟律师客服咨询热线: 13726482659 13809275119 13556693269 设为首页 
   网站首页 | 刑法总论 | 死刑专区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书 | 诉讼程序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交通肇事
   盗窃诈骗 | 抢夺抢劫 | 敲诈勒索 | 强奸犯罪 | 故意伤害 | 非法拘禁 | 杀人绑架 | 贪污贿赂 | 挪用资金 | 职务侵占
   放火爆炸 | 非法行医 | 走私贩毒 | 赌博洗钱 | 伪造货币 | 非法经营 | 金融诈骗 | 寻衅滋事 | 组织卖淫 | 东莞看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事实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美国当代最伟大的刑事辩护律师
         艾伦·德肖微茨
 
 刑法总论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刑法总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4年10月19日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9〗14号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
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
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
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
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上一篇:
下一篇:

 

 
关于本站 | 律师合作 | 在线咨询 | 联系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