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伟律师客服咨询热线: 13726482659 13809275119 13556693269 设为首页 
   网站首页 | 刑法总论 | 死刑专区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书 | 诉讼程序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交通肇事
   盗窃诈骗 | 抢夺抢劫 | 敲诈勒索 | 强奸犯罪 | 故意伤害 | 非法拘禁 | 杀人绑架 | 贪污贿赂 | 挪用资金 | 职务侵占
   放火爆炸 | 非法行医 | 走私贩毒 | 赌博洗钱 | 伪造货币 | 非法经营 | 金融诈骗 | 寻衅滋事 | 组织卖淫 | 东莞看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事实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美国当代最伟大的刑事辩护律师
         艾伦·德肖微茨
 
 时事新闻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时事新闻
骗贷16亿开发商一审被判无期 京城最大骗贷案震醒房市
2009年5月7日

  

银行职员因失职领刑虚假购房人未被起诉

  3万多字的判决书显示,邹庆骗贷的方式是,发动职工以个人名义购房,公司提供首付款和假收入证明。
  事实上,在森豪公寓审贷期间,虚假按揭的蛛丝马迹并不难发现。那么,面对上百份漏洞百出的伪造材料、合同,银行就真的一点没看出来吗?邹庆又是怎样屡屡过关的呢?
  原中国银行北京分行消费信贷业务科科长尚进在法庭上向大家揭开了其中的玄机。尚进称,从有的材料上可以发现,申贷人学历不高、年纪轻,但收入很高;银行回访邹庆提供的申贷人时,这些人均否认买房。
  虽然其中破绽明显,可为了完成当时银行制定的高指标,应对各行之间的激烈竞争,银行对此并没有深究。而且,据尚进说,开发商以小业主名义贷款融资的现象其实并不少见,当时各个银行的做法也都如出一辙。因为邹庆等人经常通过领导催他们快点放款,他和其他办事人员只能是尽快放款,这不是他一个人能够左右得了的。
  2007年9月,因在审批向森豪公寓和华庆公寓房地产项目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没有认真执行银行信贷制度,导致银行贷款本金损失6.3亿余元,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尚进等3名职员均以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领刑。
  与尚进等人同时被判的还有两名律师。法院认为,他们没有尽职审查。
  但是,公诉机关并没有对200余名虚假购房者予以起诉。据称,这主要是由于在该案中,检察机关认为这是一起单位犯罪,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单位犯罪中,仅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这两类自然人判处刑罚。而虚假购房人并不属于上述两类人,因此不属于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承担对象,他们或法律意识淡薄,或迫于公司压力才充当虚假购房人,因此不予起诉。

  是否骗贷引民刑之辩判决书未采辩方观点

  据了解,在“森豪公寓案”的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曾对该案究竟应该定性为刑事犯罪还是民事纠纷的问题,产生了极大的争议。
  邹庆的代理律师刘汝忠认为,对于虚假按揭一事,检察机关以合同诈骗罪提起诉讼,而合同诈骗罪有一个核心问题就是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在这起案件的贷款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明知邹庆是在虚假按揭,因此并不存在隐瞒真相或诈骗的事实。
  “在当时银行对个贷规模放开的特定情形下,借用居民身份证办理按揭贷款是当时房地产行业的惯例。银行为了赢得竞争,获取收益,也是把这种借名按揭贷款作为一种贷款模式,对于所谓的规章制度往往就睁只眼闭只眼了。”刘汝忠说,银行工作人员明知是“假按揭”还照样放贷,也成了开发商与银行之间并不少见的一种“默契”。据此,邹庆应该承担的是民事责任而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律师的观点,法院在判决书中进行了反驳。法院提出,虽然邹庆的公司与北京银行两个分行的贷款合同从形式上看并不违法,但根据邹庆以前的供述及两个分行行长的证言,当时银行贷款给邹庆的公司主要是由于邹庆提出开发房地产项目需要大量资金,而邹庆在获取贷款后只将少部分贷款用于房地产开发,其余部分资金被转移至邹庆在香港成立的香港华运达公司,部分资金借给他人使用,造成巨额资金不能归还的结果。
  此外,银行工作人员虽然有失职行为,但这并不能否定邹庆公司的犯罪行为。而且,银行工作人员也因其失职行为得到了应有的处罚。因此,法院认为邹庆代理人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案意

  如果不是开发商资金链出现了彻底断裂,虚假按揭这个公开的秘密,经常被作为经济纠纷来处理,甚至被作为房地产开发商筹措资金的手段。
  一切弊病都有主观原因。在假按揭的操作过程中,一方面有开发商迫于资金压力不惜损害行业诚信和市场健康的短视行为,也有部分银行心存侥幸、不顾金融风险的功利因素。

 

找律师、找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请登录东莞刑辩网联系熊伟律师


  



  1    [2]  

 

上一篇:
下一篇:

 

 
关于本站 | 律师合作 | 在线咨询 | 联系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