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年的工作报告,就用数字验证了这一点:2008年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3546件41179人,已侦结提起公诉26684件33953人,人数分别比上年增加1%和10.1%。其中,立案侦查贪污贿赂大案17594件,重特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211件;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687人,其中厅局级181人、省部级4人。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境内外追逃工作,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200名。
然而,另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是,全社会对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严重危害性、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尚未达到理想的认知程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负责人曾在公开场合毫不留情地说:在一些地方,对发展经济、鼓励创新与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关系认识模糊,片面强调保护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对办案工作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甚至法外讲情,为犯罪嫌疑人开脱责任,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阻力大”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联系这样的背景,“两高”发文的动机也就不难理解了。“严格按法律规定公正办案,重罪重判,轻罪轻判,宽严相济,不能让职务犯罪嫌疑人为开脱罪责在从轻处罚条件上随意找借口。”陈国庆说。
以往,在认定自首、立功的条件时,办案人员特别有压力,在庭审中就此展开的辩论也极其激烈;“两高”的“意见”,让办案人员“豁然开朗”
“针对性很强,操作具体可行,对我们基层的办案实践真是太有好处了。”秦中新在电话里告诉记者,这两天,他已经把“意见”仔细研究了好几遍。
秦中新坦陈,以往在认定职务犯罪嫌疑人是否自首、立功等细节上特别有压力。如果案情比较含混,认定自首、立功的条件不明确,就会影响到量刑意见的准确提出。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刚刚审理结束的一起案件就涉及到犯罪嫌疑人立功与否的定夺。
作为办案检察官之一的秦中新告诉记者,此案犯罪嫌疑人徐某是常州市一家房屋拆迁公司的经理。他在接受当地一镇政府委托拆迁征用国有土地后,伙同他人采用编制虚假拆迁补偿协议等手段,骗取拆迁补偿款128万余元,并在此过程中收受贿赂10万元。
由于徐某在审查期间主动交代出向他人行贿10余万元的违法事实,该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徐某及辩护人向办案检察官提出,徐某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立功的条件,检察机关应该认定其立功情节。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按照有关立功的条件,徐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立功。
在法庭上,检察官与辩护人和被告人就此进行了激烈辩论。最终,法院采纳公诉人意见,一审认定被告人徐某犯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同为公诉检察官,刘丽有着和秦中新一样的感受。
刘丽说,以前,辩护律师常常要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进行辩论。“意见”公布了,法院和检察院要按照“意见”的详细规定办案,律师也同样,在庭审时就可以对应“意见”中的相关规定,简单明了,不用再浪费时间争辩,可以提高庭审的效率。
再过几天,刘丽又要出庭对一起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提出指控。依照以往办理这类案件的经验,刘丽要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作出认真的分析准备。她说,仔细阅读了“两高”发布的“意见”后,自己“真有豁然开朗的感觉”。
本报北京3月22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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