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伟律师客服咨询热线:
13726482659 13809275119 13556693269
设为首页
网站首页
|
刑法总论
|
死刑专区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书
|
诉讼程序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交通肇事
盗窃诈骗
|
抢夺抢劫
|
敲诈勒索
|
强奸犯罪
|
故意伤害
|
非法拘禁
|
杀人绑架
|
贪污贿赂
|
挪用资金
|
职务侵占
放火爆炸
|
非法行医
|
走私贩毒
|
赌博洗钱
|
伪造货币
|
非法经营
|
金融诈骗
|
寻衅滋事
|
组织卖淫
|
东莞看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事实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美国当代最伟大的刑事辩护律师
艾伦·德肖微茨
杀人绑架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杀人绑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
2014年10月19日
第四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对于邪教组织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种手段非法聚敛的财物,用于犯罪的工具、宣传品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上一篇:
[
关闭窗口
]
下一篇:
关于本站
|
律师合作
|
在线咨询
|
联系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