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伟律师客服咨询热线: 13726482659 13809275119 13556693269 设为首页 
   网站首页 | 刑法总论 | 死刑专区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书 | 诉讼程序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交通肇事
   盗窃诈骗 | 抢夺抢劫 | 敲诈勒索 | 强奸犯罪 | 故意伤害 | 非法拘禁 | 杀人绑架 | 贪污贿赂 | 挪用资金 | 职务侵占
   放火爆炸 | 非法行医 | 走私贩毒 | 赌博洗钱 | 伪造货币 | 非法经营 | 金融诈骗 | 寻衅滋事 | 组织卖淫 | 东莞看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事实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美国当代最伟大的刑事辩护律师
         艾伦·德肖微茨
 
 杀人绑架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杀人绑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2014年10月19日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2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9
228
     
六、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修改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十五、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
下一篇:

 

 
关于本站 | 律师合作 | 在线咨询 | 联系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