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伟律师客服咨询热线: 13726482659 13809275119 13556693269 设为首页 
   网站首页 | 刑法总论 | 死刑专区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书 | 诉讼程序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交通肇事
   盗窃诈骗 | 抢夺抢劫 | 敲诈勒索 | 强奸犯罪 | 故意伤害 | 非法拘禁 | 杀人绑架 | 贪污贿赂 | 挪用资金 | 职务侵占
   放火爆炸 | 非法行医 | 走私贩毒 | 赌博洗钱 | 伪造货币 | 非法经营 | 金融诈骗 | 寻衅滋事 | 组织卖淫 | 东莞看守所
  东莞刑辩网由东莞资深律师-熊伟律师一手创办,倾力打造全方位维权律师服务平台。
  东莞律师熊伟,男,广东中山大学法律本科,东莞户籍,倡导“诚信高效”,近30年刑辩经历、百起成功经典案例,充分利用精通刑事法律、熟悉司法机关内部办案流程的优势,专攻重、特大刑事案件,成功办理较多不逮捕、不予起诉、免于刑事处罚、取保候审、无罪释放、缓刑、死刑改判等疑难、复杂刑案,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熊律师以良好的职业道德、深厚的法学理论、独特的出庭辩护实战经验,常获得意想不到的好结果,赢得当事人赞誉!
现为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
  另承办争议标的30万以上民商案件及交通事故诉赔案。
「公交车指引」
隆溪路(距离312M)
蛤地地铁站A2口(距离390M)
南信物流(距离392M)

「地铁指引」
蛤地地铁站北(距离265M)
蛤地地铁站A1口(距离371M)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UCC寰宇汇金中心9A座5303(53楼)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事实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美国当代最伟大的刑事辩护律师
         艾伦·德肖微茨
 
 抢夺抢劫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抢夺抢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4年10月19日

  为依法惩处抢劫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第三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

  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第六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下一篇: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

公安部禁毒局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国务院法制办   中国律师网   东方律师网   正义网   法制网   中国普法网   中国法院网   东莞SEO   东莞网站建设    

 
关于本站 | 律师合作 | 在线咨询 | 联系方式 | 
CopyRight 2001-2023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09073631号
咨询热线(手机):13726482659 13809275119 13556693269
电子邮箱:xwls168@163.com 网址:www.xwls168.com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UCC寰宇汇金中心9A座5303(53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