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06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A某、B某、C某等六人在某小区租房处,被告人A某提议去找在桃园村开设赌局的D某要钱。为此被告人等先后赶到将D某控制住,然后带到租房处被告人A某独自在屋内以D某欠其4万元为由向D某索要现金人民币4万元,并用屋内的一把西瓜刀刀背将D某头部砍伤,D某打电话联系分别让朋友凑齐4万元现金送至租房处附近,被告人A某派人将4万元取回,才将D某放走。被告人A某给B某、C某等人2000元到5000元不等。 二、判决前涉嫌的罪名 1、2007年8月30日公安机关以A某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对其刑事拘留; 2、2007年9月10日检察机关以A某等人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 3、2007年10月8日检查机关以A某等人涉嫌绑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三、A某的辩护人会见被告人、认真查阅案卷材料后,及时向法庭提交了可能影响定罪的证据,并申请法院予以核实,同时提出以下主要辩护观点 1、本案指控的基本事实不清,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应以绑架罪定罪量刑。 2、仅有被害人陈述,不足以佐证客观事实; 3、根据辩护人提交的三份证据和法庭核实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案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 四、判决结果 经法庭审理最终支持了辩护人的观点,以非法拘禁罪对涉案人员进行了定罪量刑,其中A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五、本案的关键点 1、双方是否存在债权、债务(非法)关系? 2、被害人的陈述在没有其它证据佐证下能否单独成立? 3、绑架罪的法定主、客观要件是否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相符? 辩护人根据事实依据,充分运用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及时提交相应的证据并依法申请法庭核实,从而明确了本案的基本事实,为法院公正判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下很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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