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有一定的相似性,即都有威胁的手段,被害人常常都是被迫地处分财产,但二者也有严格的区别,在“胁迫”的内容和形式上有所不同。 (1)威胁的内容是否仅限于暴力性的人身侵害; (2)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是否只能在当场、当时取得,即如果同时具备(人身)暴力性和(实现性)当场性两个特征,就属于抢劫罪中的“胁迫”,否则就是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 具体而言: (1)抢劫罪只能是以暴力侵害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基本上没有限制; (2)抢劫罪只能是当场进行威胁,敲诈勒索罪既可以是当场威胁,也可以通过电话、书信甚至第三者进行威胁; (3)抢劫罪的威胁内容具有现实性,即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威胁内容(暴力)就当场实现,而敲诈勒索罪则表现为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威胁内容在将来的某个时间是西安或者当场实现非暴力的恶害; (4)抢劫罪只能当场取得财物,敲诈勒索罪既可以当场取得财物,也可以事后取得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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