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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律师熊伟,男,广东中山大学法律本科,东莞户籍,倡导“诚信高效”,近30年刑辩经历、百起成功经典案例,充分利用精通刑事法律、熟悉司法机关内部办案流程的优势,专攻重、特大刑事案件,成功办理较多不逮捕、不予起诉、免于刑事处罚、取保候审、无罪释放、缓刑、死刑改判等疑难、复杂刑案,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熊律师以良好的职业道德、深厚的法学理论、独特的出庭辩护实战经验,常获得意想不到的好结果,赢得当事人赞誉!
现为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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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事实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美国当代最伟大的刑事辩护律师
         艾伦·德肖微茨
 
 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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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2014年10月19日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有一定的相似性,即都有威胁的手段,被害人常常都是被迫地处分财产,但二者也有严格的区别,在“胁迫”的内容和形式上有所不同。
  (1)威胁的内容是否仅限于暴力性的人身侵害;
  (2)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是否只能在当场、当时取得,即如果同时具备(人身)暴力性和(实现性)当场性两个特征,就属于抢劫罪中的“胁迫”,否则就是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
  具体而言:
  (1)抢劫罪只能是以暴力侵害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基本上没有限制;
  (2)抢劫罪只能是当场进行威胁,敲诈勒索罪既可以是当场威胁,也可以通过电话、书信甚至第三者进行威胁;
  (3)抢劫罪的威胁内容具有现实性,即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威胁内容(暴力)就当场实现,而敲诈勒索罪则表现为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威胁内容在将来的某个时间是西安或者当场实现非暴力的恶害;
  (4)抢劫罪只能当场取得财物,敲诈勒索罪既可以当场取得财物,也可以事后取得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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