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被告人程某,男,1982年xx月xx日出生。2008年10月23日,被告人程某和妻子代某在东莞市长安镇某广场门口摆摊,与在一旁的被害人王某发生口角。当晚,王某叫来其他二人一起找程某代某报复,后程某用弹簧刀将王某刺伤。程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0月xx日被羁押,同年10月xx被刑事拘留,11月xx日被逮捕。程某家属于2009年2月xx日委托熊伟律师给予程某法律帮助。
接受委托后,熊律师积极走访取证、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大量材料。于2009年6月xx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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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08年10月xx起至2009年7月xx日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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