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于2004年8月被合肥某科技公司聘为出纳会计。2007年9月始,陈某迷上了游戏赌博,先后在合肥两家电玩城游戏机上赌博。2008年2月,陈某输光了自己几年来的积蓄,无钱再去赌博。但已经玩赌博上瘾的陈某再也无法控制自己,在身无分文的情况下,铤而走险打起了自己单位资金的主意。于是陈某利用其担任公司出纳会计职务之便,为自己填写了一张3万元的现金支票,趁主办会计离开办公室之机,从主办会计抽屉内取出单位法人印鉴章加盖在3万元的现金支票上,然后到本单位设在交通银行合肥分行账户内提取现金3万元,用于电玩城游戏赌博。5日内,陈某将挪用的3万元输光,此后陈某继续用同样的方法先后提取现金29次,共计挪用本单位资金217万元。
2008年12月22日,陈某所在的公司需要提取现金5万元,在主办会计为现金支票上加盖法人印鉴章后,陈某将现金支票上数额加大为15万元,由此,陈某获取本单位资金10万元。2009年1月6日,陈某采用同样的方法,获取本单位资金20万元,上述30万元亦被其在电玩城游戏机上赌博输尽。陈某为防止其行为被单位发现,伪造了虚假银行对账单提交单位做账。截止2009年1月21日,陈某共挪用其所在公司资金31次,共247万元人民币。
2009年1月,因公司要调整工作岗位,陈某知道自己的犯罪行为即将暴露,迫于压力,其在父亲的陪同下来到该公司,向公司领导陈述了其非法挪用单位资金的事实。
2009年4月28日,合肥高新区检察院以陈某涉嫌犯挪用资金罪向合肥高新区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利用其担任公司出纳会计职务之便,采用偷盖单位财务印鉴章的方法,开出现金支票29份计人民币217万元;采用在现金支票上添加数额的方法,开出现金支票2份,计人民币30万元。总共从其单位银行帐户内提取人民币247万元供本人进行违法活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挪用资金罪。
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陈某身为非国有公司聘用人员,利用担任公司出纳会计便利条件,多次挪用其所在公司资金计人民币247万元用于非法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属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以被告人陈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挪用公司的资金人民币247万元。 律师、找专业的刑事律师请到东莞刑辩网找熊伟律师(东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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