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为河南一农民,没有医生职业资格证,但是他却在丰台区开设了一家黑诊所。2008年8月6日22时,李先生感到不舒服来马某处就诊。马某为李先生进行了输液治疗,次日李先生死亡。
经法医鉴定:不排除在病情出现变化时诊所医生存在处置不得力而延误李先生救治的医疗过失,这与李先生的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庭审过程中,马某的辩护人对检察院指控马某犯非法行医罪没有异议,但认为李先生死亡不是马某非法行医造成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而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予处罚,其辩护人所言与本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并赔偿家属2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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