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东莞市市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市区检刑诉2【2008】795号)同时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起诉被告人戴双某、戴孙某、康某。天意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意公司)法人代表戴志某(另案处理)于2007年5月4日以深圳市天意电子厂(未在工商局注册登记)名义与广东省兴龙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兴龙公司)签订“承揽加工协议”进行劳务合作,约定由天意公司提供原辅材料、加工设备和工具,并按月支付劳务加工费,由兴龙公司提供场地和劳动力进行加工。天意公司向兴龙公司提供虚假的“诺基亚”、“索尼爱立信”等注册商标的产品制造授权书,后双方在位于东莞市的广东兴龙公司第六厂进行上述手机配件产品的加工生产。期间,戴志某安排被告人戴双某、戴孙某、康某在兴龙六厂负责加工假冒手机耳机、充电器等配件的工作。其中,戴双某是天意公司的董事,负责与兴龙公司间假冒手机配件、成品的货运,进行加工技术指导和对外联系;戴孙某负责看管仓库,核对出货数目;康某负责记录工场生产、出货等账务情况。2008年4月2日,公安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在东莞市石碣镇将被告人戴双某驾驶的粤B50341号货车截获,当场抓获戴双某、戴孙某、康某,并在该货柜车上查获假冒“诺基亚”牌手机充电器250个、耳机1407个、“索尼爱立信”牌手机耳机645个,后在兴龙六厂车间和仓库里缴获假冒“诺基亚”手机耳机、充电器、数据线扥合计49190个,假冒“索尼爱立信”手机耳机、充电器等16718个,合计价值1442.4万元,另缴获丝印机等作案工具、制假半成品一批。
委托情况:三被告人被逮捕后,被告人戴孙某的家属委托熊伟律师作为其辩护人。
办案结果:熊伟律师做无罪辩护成功,检察院撤诉,三名被告人全部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