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东莞旭某某有限公司(已倒闭)系一家成立于2006年1月的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本市塘厦镇林村西湖工业区新科工业园,实际投资人为香港人洪俊某,挂名股东为被告人洪美某、洪景某。主要产销电线、电源线等产品。开平旭某某有限公司(已倒闭)系一家成立于2002年2月的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开平市长安路85号,实际投资人为洪俊某,登记股东为香港荣某有限公司。主要生产经营电线电缆等,产品全部外销。此外,洪俊某还投资注册了香港旭某某有限公司、香港新辉科电有限公司和香港新辉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以香港旭某某有限公司和香港新辉科电有限公司采购并与供应商结算,生产以开平旭某有限公司为主,东莞旭某某有限公司代收原材料,开具开平旭某某有限公司的收货单。
2007年下半年,东莞旭某某有限公司、开平旭某某有限公司因生产状况恶化,无力支付供应商货款,上述两家公司以先支付小额货款或者部分货款的方法,诱骗供应商继续大量供应塑胶、铜材等原材料。2008年8月初,被告人洪景某、洪美某、洪某东、黄某某、洪某端伙同洪俊某密谋关闭东莞旭某某有限公司和开平旭某某有限公司,变卖库存原材料后携款潜逃。同月13日起,洪俊某指使洪景某、洪某东、黄某某雇请车辆将各种原材料、半成品先后转移到深圳龙岗大望工业区等处,或直接销售给东莞塘厦青溪头某废品站。同月20日晚,洪俊某、黄某某以请客吃饭为由,将东莞旭某某有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带到厂外,洪某东借机转移厂内剩余原材料、洪某端撕毁公司车辆进出登记本。后各被告人相继逃逸。据统计,东莞旭某某有限公司和开平旭某某有限公司在签订、履行购销合同过程中,骗取广东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17家供应商塑胶粒、铜材等原材料价值共计港币22877306.11元、人民币461508.98元。
辩护情况:洪某端被刑事拘留后,洪的家属委托熊伟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熊律师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会见被告人、阅卷、写材料、认真分析案情,为开庭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庭上积极辩护、庭后提交辩护词。(具体辩护意见可到办公室看辩护词)
判决情况: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东中法刑二初字第44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洪景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
二、被告人洪某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三、被告人黄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四、被告人洪某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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