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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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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轻判有期徒刑一年
2014年10月19日

案情简介:2008年6月,被告人陈某在东莞市虎门镇设立报关员,挂靠东莞市海威报关公司从事报关业务。2008年7月至9月间,陈某以明显高于正常报关价的标准向客户收取报关代理费,并指使报关点职员被告人陈某华制作虚假的报关单证,将客户委托的46柜面粉、6柜大米、6柜尿素、4柜磷酸二氢铵、4柜铝矾土、1柜稀土,共计67柜货物伪报成公园椅、文件柜等品名出口。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上述货物价值6908079.36元,涉嫌偷逃税款1534434.06元。2008年9月13日,上述货物中的13柜面粉及1柜大米在东莞市太平宏业码头被海关缉私部门查获。

被告单位友某某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程某明知上述货物中的8柜是磷酸二氢铵、矿产品,为牟取非法利益,仍然代理将上述8柜货物通过被告人谢某某交由陈某伪报成文件柜、公园椅出口,涉嫌偷逃税款500002.8元;被告单位泽某某有限公司、被告人谢某某明知张某某、程某某及颜先生(另案处理)委托的21柜货物是磷酸二氢铵、铝矾土、面粉、大米等物,为牟取非法利益,仍然通过陈某伪报成文件柜、公园椅出口,涉嫌偷逃税款589668元。被告单位深圳林某某有限公司、被告人柴某某明知上述货物中14柜是尿素和面粉,为牟取非法利益,仍然代理将上述14柜货物交由陈某伪报成文件柜、公园椅出口,涉嫌偷逃税款480442.27元。

辩护情况:柴某某被刑事拘留后,柴的家属委托熊伟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熊律师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会见被告人、阅卷、写材料、认真分析案情,为开庭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庭上积极辩护、庭后提交辩护词。(具体辩护意见可到办公室看辩护词)

判决情况: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东中法刑二初字第56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二、被告人陈某华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三、被告单位泽某某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四、被告人谢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五、被告单位友某某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六、被告人张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七、被告人程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八、被告单位深圳林某某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九、被告人柴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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