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09年底起,被告人江某某与其妻子被害人许某某因生活琐事导致婚姻、家庭关系不和,许某某向江某某提出离婚。2010年初,江某某到黄江镇找许某某商量孩子入学事宜并提出与许某某和好,遭许拒绝。当日晚10时左右,江某某到许某某租房,欲与许同宿,许不肯,二人因此发生争吵。后经许的弟弟调解,江某某与许某某分别睡于客厅和房间。次日零时左右,江某某向许提出要水和蚊香,许不予理睬,江遂试图打开许的房门,许于是致电弟弟过来。当许从房间出来准备离开,江某某甚怒,拿衣架打许某某,许推开江后准备开租房,江便从厨房拿了一把刀从许身后往许的头部、肩部砍了数刀直至许倒地。许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因是被他人用与锐器砍劈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辩护情况:江某某被刑事拘留后,江的家属委托熊伟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熊律师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会见被告人、阅卷、写材料、认真分析案情,为开庭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庭上积极辩护,提出四点辩护意见,大部分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具体辩护意见可到办公室看辩护词)
判决情况: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6日作出(2010)东中法刑一初字第2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江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江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XX、张XX经济损失人民币15852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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