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被告人龙某某原系东莞市百安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收银员。2006年7月29日上午,龙某某收到同事曹某某从客户处收得的预存材料费50000元和储值卡作业单,准备将50000元充到储值卡上,方便客户日后提货使用。龙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50000元打成5000元充值到该储值卡上,将剩余的45000元据为己有并潜逃。2009年10月16日,龙某某在老家办理身份证时被民警抓获。
辩护情况:龙某某被刑事拘留后,龙的家属委托熊伟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熊律师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会见被告人、阅卷、写材料、认真分析案情,为开庭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庭上积极辩护、庭后提交辩护词。(具体辩护意见可到办公室看辩护词)
判决情况: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0)东一法刑初字第36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人龙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其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以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9日起至2010年5月1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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