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09年7月8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东莞市茶山镇卢屋顺成制衣厂旁等其女朋友黄某某时,听到不远处的黄某某在呼叫被抢手机,杨某某便从地上拾起一块砖头跑过去,将持匕首抢手机的陈某某拦住,经过打斗,将陈某某抓获,并当场从陈某某身上缴回黄某某被抢的手机。后被告人杨某某将陈某某扭送至顺成制衣厂门口准备报案时,陈某某突然逃跑,被告人杨某某为了制止抢劫者陈某某逃跑,即用手上的砖头砸向其头部左侧位置,致陈某某倒在地上。被告人杨某某让附近保安报警。公安民警接报后赶到现场,将有关涉案人员带回派出所审查,期间发现陈某某昏迷,即将陈某某送医院抢救,手术后陈某某一直昏迷,2009年9月21日,陈某某并且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陈某某符合头部受外力作用致使颅脑损伤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一审中,被告人家属没有为其聘请律师,被告人在法庭上辩解其没有故意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
一审判决情况:2009年12月9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初字208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其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以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8日起至2020年1月7日止)。
二审情况:一审宣判以后,被告人杨某某不服,其家属委托熊伟律师代其上诉,并作为其二审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熊伟深入研究案情,仔细分析法律关系,提出被告人“应是自首”这一重大影响案件判决的情节,又结合被告人行为时的主观心理和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等方面进行针锋相对的辩护,意见最终被二审法院采纳,依法改判杨某某有期徒刑五年,比一审判决结果少了五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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