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28日23时许,被害人吴某程、吴某桂、及黄某权、林某东、李某等人到东莞市石排镇福隆村福隆七路向被告人何某昭索要钱财未果,遂对何实施殴打。次日19时许,何某昭纠集潘某胜、周某锋、阮某、覃某、潘某、何某贵、岑某进及阿文(在逃)等人,携带匕首、西瓜刀等工具到福隆七路找吴某程等人理论,吴等人则准备菜刀等工具到场,何某昭等人欲将吴某程等人拉到福隆二路继续谈判,吴某程等人反抗,双方随即发生打斗。期间,何某昭持匕首捅中吴某程右胸部,潘某踢了吴某程一脚,潘某胜、阮某等人则持刀砍伤吴某桂右臀部、右小腿。后何某昭等人逃离现场。吴某程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熊伟律师作为潘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法院最终认定为被害人一方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责任);被告人潘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岁;是从犯;是初犯,认罪态度好。以上辩护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3日作出(2010)东中法刑一初字第2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何某昭无期徒刑,潘某胜有期徒刑十三年,阮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周某锋十二年,覃某有期徒刑十年,岑某进有期徒刑三年,何某贵有期徒刑两年,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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