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09年10月,被告人熊某某在东莞市塘厦镇龙背岭社区长盛网吧对面停车场打牌时,认识了当时在该网吧当保安的被害人唐某某,熊某某在一次帮唐某某取钱的过程中得知了唐某某的银行卡密码。2009年12月20日19时许,熊某某与唐某某在塘厦镇振兴围社区东兴大道138号出租楼附近一餐馆吃饭时,熊某某向唐某某借钱,唐某某拒绝,熊某某遂萌生了杀害唐某某后用唐某某的银行卡取钱的念头。当日21时许,熊某某携带一根铁丝窜至上述138号出租楼407房唐某某租住处伺机作案,后两人一同在房内睡觉。次日5时许,熊某某醒来后,从房内搜走唐某某的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800元、美金2元及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一张)并叫醒唐某某。熊某某乘唐某某开灯之际,持铁线从后勒住唐的颈部,将唐按到在床。约十分钟后,熊某某见唐某某不动,又用房内的一条毛巾勒唐某某颈部致其死亡。熊某某从房内搜走一部ZT348型手机(价值252元)后逃离现场。后熊某某从抢得银行卡上支取现金1900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唐某某系被他人勒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破案后,公安机关缴回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美金2元并发还被害人家属,其余赃款未缴回。 辩护情况:熊某某被刑事拘留后,熊的家属委托熊伟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熊律师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会见被告人、阅卷、写材料、认真分析案情,为开庭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依法出庭为被告人积极辩护。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在案发前已经存在债务纠纷。2、被告人与被害人是朋友关系,且被害人告知被告人银行卡密码。3、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产生致被害人死亡犯意的时间与事实不符。4、被告人愿意给予被害人家属相应赔偿。5、被告人以往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是初犯、偶犯;归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犯罪过程,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 判决情况: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东中法刑一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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