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驾驶一辆现代小汽车载着阿彪去东莞市万江区向被告人黄某某拿了约800克冰毒,后因质量问题未卖出,何某某便让被告人任某某将该批冰毒退还给黄某某,黄某某将该批冰毒带回重新制作,并存放在其住处东莞市东城区新兴街一住房,后该批冰毒被缴获。
2008年12月,被告人任某某开始帮被告人何某某送冰毒贩卖。2009年1月至2月期间,任某某先后三次将0.5克、3克、2.3克冰毒送广州新塘镇、东莞市中堂镇的吸毒人员。……
辩护情况:任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熊伟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熊律师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会见被告人、阅卷、写材料、认真分析案情,为开庭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依法出庭为被告人任某某积极辩护。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任某某贩卖毒品的数量少;2、受雇帮人贩卖,在犯罪中是从犯;3、任某某认罪态度好;4、任某某并不知道给黄某某的手机盒中有冰毒,该行为不构成犯罪。以上辩护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
判决情况: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2009)东中法刑一初字第40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任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注:本案其他被告分别判死刑、无期徒刑、十五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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