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20日,被告人张某贵、张某兵经应聘进入东莞市厚街镇东东玩具厂工作,被该宿舍管理员被害人饶某某安排到205宿舍,与被害人邹某某、李某某、邱某某同住,邹某某以宿舍人太多为由要求饶某某安排二张搬到旁边宿舍,饶某某同意并通知二张搬到旁边宿舍入住,二张以旁边宿舍未安装风扇为由未搬,邹某某也催促二张搬走未果,感到气愤。当日17时30分许,邹某某拿出一把菜刀对着二张,要求而张搬走,二张不答应,张某贵则拿出一把弹簧刀对峙,后邹持菜刀先砍伤张某贵右手掌,两人遂发生打斗,李某某拿出一把匕首,邱某某则持一把铁汤勺帮邹打二张,张某兵则持一张塑胶凳帮张某贵打对方。在打斗过程中,张某贵捅伤邹某某右腹、下巴、颈部和左肘等部位,捅伤李某某右腰部,并捅伤邱某某左肩部和左腹部,张某兵则持塑胶凳殴打邹某某和邱某某;邹某某又用菜刀砍伤张某贵右小腿,李某某持匕首捅了张某贵左腰部一刀,邱某某则持铁汤勺殴打二张,该厂员工张某和饶某某闻讯赶来劝阻,饶在制止张某贵过程中被张所持弹簧刀划伤右手,张某贵受伤后,张某兵便接过张某贵的弹簧刀去追打邹某某、邱某某等人,因邹等人躲进宿舍双方才停止打斗。邹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8时51分死亡。
辩护情况:张某兵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熊伟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熊律师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会见被告人、阅卷、写材料、认真分析案情,为开庭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依法出庭为被告人张某兵积极辩护。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被害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2、被害人邹某某所受致命伤不是被告人张某兵所为;3、被告人张某兵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4、被告人张某兵系从犯;5、被告人张某兵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以上辩护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贵、张某兵无视国法,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后而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伤残等级为八级,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
判决情况: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8日作出(2010)东中法刑一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判处张某贵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十五年;二、张某兵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两年;三、被告人张某贵与被告人张某兵的法定代理人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饺、杨了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某明、朱某平、邹某、邹某文人民币440586.8元。
熊律师点评:本案法院以“双方争强斗狠的意图明显,均有伤害对方的意图,并非出于防卫”且造成严重后果为由,虽未采纳律师提出被告人属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但对从犯张某兵量刑时已有一定程度的参考价值,本案属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从犯判决最轻成功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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