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某某与前女友被害人方某某分手后,心存不满,欲向方某某索要钱财。2011年某月某日下午,白某某与被告人董某某、金某某经密谋后,由金某某于当日19时将方某某骗至董某某与金某某租住的东莞市厚街镇某某房间。白某某与董某某威逼方某某交出身上物品。董某某还到方某某住处搜出银行卡二张、现金约600元等物品。后为避免被他人发现,白某某和董某某将方某某转移至董某某的老乡王某某所住的沙田镇某某村一木板房内。期间,为逼迫方某某说出银行卡密码,白某某和董某某多次对方某某拳打脚踢,并使用房间内的扳手、尖嘴钳殴打方某某的四肢、胸、背等部位,致方某某全身多处受伤。后董某某用方某某的一张农业银行卡在柜员机上取款900元。致次日15时57分,白某某与董某某拨打120将严重受伤的方某某送往沙田人民医院抢救,方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6时30分许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方某某符合四肢及胸背部被暴力打击致创伤性休克死亡。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以白某某、董某某、金某某三人共同构成抢劫罪,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律师辩护:白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熊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熊律师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会见被告人、阅卷、写材料、认真分析案情,为出庭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依法积极为被告人白某某辩护,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要点:一、本案被侵害的对象是被告人白某某前女友,是因恋爱纠纷引发本案,殴打原因一是索取分手费,二是被害人威胁被告人要找现任男朋友报复,因此本案在量刑上应该与一般抢劫案件相区别。二、被告人并不是想致被害人方某某死亡,其伤害行为尚有节制,并且被告人有对被害人实施积极救治,主观恶性不是很深,被害人意外死亡是违背其意志的。三、被告人白某某表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恳请法庭对被告人白某某从轻处罚。四、被告人白某某以往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是初犯、偶犯,恳请法庭对被告人白某某酌情从轻处罚。五、被告人白某某归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犯罪过程,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院采纳,对被告人白某某从轻处罚,给予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董某某、金某某无视国法,结伙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并且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予严惩。白某某、董某某控制并殴打被告人方某某,在抢劫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金某某将方某某骗致其与董某某的住处,给白某某、董某某抢劫方某某创造机会,但没有参与控制、殴打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白某某、董某某、金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白某某通过家属还主动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部分经济损失,认罪态度好,可对上述三名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白某某、董某某在抢劫被害人方某某的过程中所使用的暴力有所节制,白某某、董某某事后有抢救方某某的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于2011年10月26日作出(2011)东中法刑一初字第3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一、被告人白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董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三、被告人金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四、被告人白某某、董某某、金某某连带赔偿给附带民事原告人方某、刘某人民币219883.5元(白某某向本院交纳了人民币30000元赔偿款,待本判决生效后由本院将该30000元转交给方某、刘某,剩余赔偿款人民币189883.5元,由白某某、董某某、金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赔付完毕)。
五、驳回附带民事原告人方某、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暂扣在本院的从被告人白某某扣押的手机一部、从被告人董某某处扣押的手机一部折抵赔偿款赔付给附带民事原告人方某、刘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