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某月某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姜某某接到龚某某的电话称龚某某的女朋友杨某某被一男子殴打,于是姜某某携带一把水果刀伙同龚某某、龚某国、龚某红、龚某林、赖某某、杨某某等人到东莞市东城区某某厂对面小店门口寻找殴打杨某某的男子。杨某某见被害人王某某经过,称王为对其进行殴打的男子的朋友。姜某某等人即要求王某某交出殴打杨某某的男子,王不从并要离开现场。姜某某等人上前将王某某围住,王拿出一支仿六四式手枪并正在上膛时,姜等人上前将王按住,姜从身上拿出一把水果刀将王的腰骶部刺伤。赖某某将王某某手中的手枪夺走。随后姜某某等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所受的损伤为重伤,伤残等级为九级。涉案水果刀无法起回。
律师辩护:姜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熊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熊律师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会见被告人、阅卷、写材料、认真分析案情,为出庭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依法积极为被告人姜某某辩护,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要点:1、被告人姜某某的行为是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2、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姜某某是致被害人伤残的直接行为人。3、对于王某某所造成的损伤,被告人姜某某表示愿意积极尽力赔偿其损失。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与被告人姜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姜某某赔偿人民币4万元给原告人王某某,原告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请求对被告人姜某某从轻处罚。对原告人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法院已作准许。
法院判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2011)东一法刑初字第1300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姜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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