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被告人蒙某某原系某某医院财务科收费员,负责收取、保管现金。自2007年底至2008年11月5日期间,蒙某某因做生意及买六合彩需要资金周转,利用职务之便将收取到的现金拖延上交或者采取填充的方式私自截留,多次挪用医院资金共计715549.63元。2008年11月6日,该医院财务科发现蒙某某的上述行为后报案,公安机关于同年11月11日将蒙某某抓获。
辩护情况:蒙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熊伟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熊律师积极会见蒙某某,阅卷、分析案情,全力准备辩护工作,为蒙某某出庭辩护,提出如下辩护要点:被告人只是将赃款主要用于生意周转;其家属已经退还了全部赃款及利息,已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且被告人蒙某某挪用资金数额没有达到特别巨大,仅属于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数额特别巨大不能成立;被告人蒙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依法应对被告人蒙某某从轻处罚。以上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
判决情况: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日作出(2009)东二法刑初字第528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人蒙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刑法条文: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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