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指控:2009年某月某日10时30分,被告人吴某驾驶一辆小汽车从东莞市常平镇区往霞坑货场方向行驶,行至常平镇某某村某某汽修厂门口路段左转越过中心双实线欲开进某某汽修厂时,车头与行人唐某某身体发生碰撞,造成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吴某即下车查看唐某某并报警等待处理。经认定,吴某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行驶,遇情况操作错误,应负事故死亡全部责任;行人唐某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辩护情况:吴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熊伟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熊律师积极会见吴某,阅卷、分析案情,全力准备辩护工作,出庭提出如下辩护要点:1、被告人是过失行为犯罪;2、被告人吴某在肇事后能够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亦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3、被告人吴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4、案发后,被告人吴某一方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并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判决情况: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7日作出(2010)东三法刑初字第589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法条参考:《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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