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09年某月某日1时许,被告人揭某某无证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从东莞市高埗镇某某路往某某有限公司方向行驶至该有限公司路段时,车头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赵某某、文某某和赵某发生碰撞,造成赵某某受伤,经送医院后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揭某某弃车逃离现场。案发四天后,被告人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揭某某亲属与被害人的亲属在公安交通警察部门达成一致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120000元,并已经全部付清。
辩护情况:揭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熊伟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熊律师积极会见揭某某,阅卷、分析案情,积极准备辩护工作,为被告人揭某某出庭辩护,提出如下辩护要点:1、被告人是过失行为犯罪;2、被告人被告人揭某某逃逸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够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3、被告人揭某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4、案发后,被告人揭某某亲属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经全部付清赔偿款,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判决情况: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1日作出(2010)东一法刑初字第654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人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条参考:《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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