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09年某月某日,被告人李某某在东莞市常平镇某某村以36000元向唐某某购买一辆黑色本田雅阁牌小汽车(价值13万多元),并由唐某某为该车套假车牌、办假行驶证、改车架号。经查,该车是被害人卢某某于2009年某月某日在东莞市大朗镇某某村旧市场对面路段被盗的车辆。后公安机关在东莞市大朗镇某某地小巷内将该车起回。
辩护情况:李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熊伟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熊律师积极会见李某某,阅卷、分析案情,积极准备辩护工作,为被告人李某某出庭辩护,提出如下辩护要点:1、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因为贪图小利,经他人介绍购买赃车自用;2、被告人李某某带领公安机关起回赃车;3、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以上辩护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
判决情况: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3日作出(2010)东三法刑初字第1029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其他被告人略)
法条参考:《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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