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因自己被被害人康某某以转包饭堂为由诈骗了3万元,陈某以追加2万元好处费为由约见康某某。被告人陈某、潘某伙同四名男子(后四名男子在逃)于2009年某月某日某时许,驾驶一辆小汽车到东莞市樟木头镇某汽车城停车场处抓获康某某,并将康某某扣押至东莞市常平镇某酒店某房拘禁。期间,陈某等人殴打康某某致轻微伤。后陈某等人又将康某某带到东莞市黄江镇某房拘禁。同年某月某日某时,陈某等人见康某某无法偿还3万元,便报案并将康扭送至公安机关。次日,公安机关抓获陈某和潘某。
辩护情况:陈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熊伟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熊律师积极会见陈某,阅卷、分析案情,积极准备辩护工作,为被告人陈某出庭辩护,提出如下辩护要点:1、被告人作案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2、被告人陈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3、本案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相应应该减轻被告人陈某的责任;4、本案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判决情况: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7日作出(2010)东三法刑初字第735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二、被告人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某某牌小汽车1辆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予以上缴国库。
法条参考:《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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