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指控:2010年某月某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到东莞市塘厦镇一发廊召妓,发廊卖淫女被害人杨某将其带到旁边的另一出租屋,二人商定嫖资为100元。在发生性关系过程中,杨某提出加收100元,赵某某心生愤怒,用双手掐住杨某的颈部,杨反抗,从床上掉到地上,并不停辱骂赵,赵更加气愤,继续上前掐杨致杨休克,后拿走杨的一部手机(价值800多元)和之前支付的100元嫖资逃离现场。杨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1时许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系被他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辩护情况:赵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熊伟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熊律师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会见被告人、阅卷、写材料、认真分析案情,为开庭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依法出庭为被告人赵某某积极辩护。提出以下辩护要点:1、公诉机关对本案定性不准,起诉罪名不正确,被告人赵某某不具备构成故意杀人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方面要件,没有杀人的动机和故意,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而不是故意杀人。2、被告人赵某某在杨某不反抗,且还活着的时候,就停止了掐杨某脖子的行为,且没有进一步实施置杨某于死地的行为。3、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4、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且又系初犯、偶犯,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判决情况: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0日作出(2010)东中法刑一初字第325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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