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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的四大亮点
2014年10月19日

来源:中国警察网-人民公安报   作者:辛闻

亮点一 恶意欠薪正式列罪

  
针对“恶意欠薪”行为,刑法修正案(八)作出规定: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亮点二 75岁老人犯罪不能都“免死”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亮点三 食品安全犯罪最高可判死刑

  现行的刑法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的“拘役”,意味着食品安全犯罪最低也将被判处有期徒刑。还规定,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亮点四 规范死缓和无期徒刑的减刑

  现行的刑法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刑法修正案(八)将无期徒刑减刑期限改为不能少于十三年,同时还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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