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0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刘A、刘B、刘C(三人均为未成年人)通过QQ联系,商量到东莞市长安镇强迫卖淫。同年7月初,刘B、刘C来到长安镇找到刘A及被告人黄某某,并商量以进厂工作为名结识妇女并将妇女带回湖南省卖淫。同年8月12日晚上,刘A等四人在长安镇霄边影剧院对面的金旋风溜冰场认识被害人姚某某,曾某,曾某梅,后刘A、刘B、刘C将被害人三人带至长安镇南都旅馆,由刘A和曾某同住在一间房,刘B与曾某梅同住在一间房,刘C与姚某某同住在一间房。在房里,刘A、刘B分别于曾某、曾某梅发生性关系。同月17日,刘A等四人将姚某某等三人带至湖南省娄底市并入住在娄底市火车站附近的宾馆里,后刘A等人采取殴打、威胁的手段强迫曾某梅、曾某卖淫,并由刘A、黄某某带着曾某从事卖淫活动,由刘B、刘C带着曾某梅、姚某某从事卖淫活动。同月18日,刘B、刘C将曾某梅带至湖南省涟源市梦思达按摩店从事卖淫活动。同月19日,被害人曾某趁机上网与家人联系后,公安机关在娄底市火车站房间的金富宾馆六楼抓获被告人刘A与黄某某,并解救曾某;同日,被害人姚某某在湖南省涟源市龙塘镇报警,公安机关在接警后在龙塘镇街上找到姚某某,在姚的指引下,公安机关在龙塘镇一点通网吧抓获被告人刘C。当日18时,经刘C指认,公安机关在涟源市火车站广场抓获刘江东,并在涟源市商园梦思达按摩店解救被害人曾某梅。刘A、刘B、刘C及黄某某的行为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构成强迫多人卖淫,应以强迫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情况:黄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熊伟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熊律师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会见被告人、阅卷、写材料、认真分析案情,为开庭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依法为被告人黄某某积极辩护。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本案被告人的行人不符合“强迫多人卖淫”的构成要件,对其处罚不适用《刑法》第358条第一款第三项; 2、本案情节较轻,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3、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主观意识比较模糊,恶性不深,所起作用较小,情节较轻,依法应该认定为从犯;4、被告人黄某某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偶犯。希望法庭能给被告人黄某某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在量刑时给予被告人黄某某减轻处罚。以上大部分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
法院认为[部分摘要]:本案中四被告人在客观上并没有强迫被害人姚某某去卖淫,三被害人亦均无陈述四被告人有威胁、强迫被害人姚某某去卖淫的情况,故本案没有证据证实四被告人强迫被害人姚某某去卖淫的事实,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具有强迫多人卖淫的情节不当,应予以纠正。
判决情况: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2日作出(2011)东二法刑初字第755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刘A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二、被告人刘B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三、被告人刘C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
四、被告人黄某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
熊律师点评:任何一个案件的细节,都有可能改变被告人的命运。法官的智慧在于选择,而律师的智慧则在于发现。本案如果被认定为“强迫多人卖淫”,那么在量刑上就是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甚至是无期徒刑。辩护人通过努力,发现本案四被告人在客观上并没有强迫被害人姚某某去卖淫,后向法庭提出这一重要辩护观点,被法院采纳,再加上辩护人提出黄某某系从犯等辩护观点,最终被告人黄某某仅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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