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被告人马某某与其妻子黄某英在东莞市常平镇某某厂务工期间,发现该厂会计被害人黄某和经常打电话给黄某英,遂怀疑黄某和在勾引黄某英,对黄某英进行性骚扰,马某某遂对黄某和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10年10月某日20时许,马某某在本市某某电影院门前路段遇到黄某和,马以请黄喝酒为由,将黄骗致一巷子里,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黄肩部一刀。黄某和极力反抗,马某某将黄按倒在地,持刀在黄脖子上用刀割了两下,后又将黄扳过来,对黄胸部、背部捅刺数刀,致黄当场死亡。马某某作案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和系被他人用锐器切割颈部致左、右颈总动脉破裂刺破肝脏、肺脏和心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庭审后,律师积极促成被告人马某某通过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30000元人民币。
辩护情况:马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熊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熊律师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会见被告人、阅卷、写材料、认真分析案情,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依法为被告人马某某积极辩护。开庭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本案被害人黄某和对被告人妻子进行性骚扰的行为,是造成引发本案的诱因。二、被告人马某某捅被害人具有临时性,事先没有预谋。三、被告人马某某的主观动机只是想教训一下被害人黄某和,希望其以后不敢再骚扰其妻子,是在被害人反抗时,才出手进一步捅被害人的。四、被告人马某某以往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五、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主动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犯罪过程,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以上辩护意见部分被法院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本案事出有因,马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好。综合上述情节,本院对马某某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本院已作采纳,不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
判决情况:东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7日作出(2011)东中法刑一初字第1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马某某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盛某某、黄某梅人民币451881.5元(马某某已向本院先行缴纳了人民币3000元赔偿款,已由本院转交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盛某某、黄某梅,剩余赔偿款人民币421881.5由马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赔付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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