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伟律师客服咨询热线: 13726482659 13809275119 13556693269 设为首页 
   网站首页 | 刑法总论 | 死刑专区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书 | 诉讼程序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交通肇事
   盗窃诈骗 | 抢夺抢劫 | 敲诈勒索 | 强奸犯罪 | 故意伤害 | 非法拘禁 | 杀人绑架 | 贪污贿赂 | 挪用资金 | 职务侵占
   放火爆炸 | 非法行医 | 走私贩毒 | 赌博洗钱 | 伪造货币 | 非法经营 | 金融诈骗 | 寻衅滋事 | 组织卖淫 | 东莞看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事实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美国当代最伟大的刑事辩护律师
         艾伦·德肖微茨
 
 经典案例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经典案例
入户抢劫,轻判四年九个月
2014年10月19日

   

 

案情简介: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某月某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刘某辉在本市寮步镇某某出租屋商量对被害人杨某某实施抢劫。当日15时许,刘某、刘某辉两人假称与杨某某交谈便进入杨所居住的本市某某出租屋303房。当日16时许,刘某开始向杨某某借钱,但被杨某某拒绝,于是刘某就捂住杨某某的嘴巴并将杨按在床上,刘某辉则抓住杨的双手手腕不让杨反抗。随后,刘某对杨某某的房间进行搜索并在杨的提包里取出一张银行卡。此时,刘某让杨某某说出银行卡的密码,但遭到杨的拒绝,刘便用杨房间内的水果刀指向杨的脖子,杨见状便说出银行卡的密码。然后,刘某辉看守杨某某,刘某辉则去某某银行柜员机分三次共取走现金7000元。随即,刘某重回到杨的住处给了刘某辉100元和留下银行卡后逃离现场。当日20时许,杨某某假称要去厂里上班并离开出租屋,在得知银行卡被取款的情况下后,杨便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接报后于2010年某月某日0时许去到案发现场将刘某辉抓获归案,并在刘某辉的协助下抓获刘某。

律师辩护:刘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熊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熊律师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会见被告人、阅卷、写材料、认真分析案情,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依法为被告人刘某出庭辩护。开庭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害人没有受到身体伤害,绝大部分涉案财产被起回。二、本案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之间具有特殊的关系,处罚时应与在社会上没有指向特定人群、任意作案的抢劫犯有所区别。三、被告人刘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刘某以往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是初犯、偶犯。五、被告人刘某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犯罪过程,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以上辩护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刘某辉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属于入户抢劫,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刘某辉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辉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二人认罪态度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0日作出(2011)东一法少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二、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法条文参考: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上一篇:
下一篇:

 

 
关于本站 | 律师合作 | 在线咨询 | 联系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