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伟律师客服咨询热线: 13726482659 13809275119 13556693269 设为首页 
   网站首页 | 刑法总论 | 死刑专区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书 | 诉讼程序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交通肇事
   盗窃诈骗 | 抢夺抢劫 | 敲诈勒索 | 强奸犯罪 | 故意伤害 | 非法拘禁 | 杀人绑架 | 贪污贿赂 | 挪用资金 | 职务侵占
   放火爆炸 | 非法行医 | 走私贩毒 | 赌博洗钱 | 伪造货币 | 非法经营 | 金融诈骗 | 寻衅滋事 | 组织卖淫 | 东莞看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事实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美国当代最伟大的刑事辩护律师
         艾伦·德肖微茨
 
 经典案例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经典案例
邓某某交通肇事轻判缓刑案
2014年10月19日

        案情简介: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某月某日22时45分,被告人邓某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从惠州市往东莞市方向行驶,途经东莞市桥头镇某某路段时,与步行的被害人汪某某发生碰撞,致汪当场死亡。肇事后邓某某逃离现场,后于次日到公安机关投案。经交警部门认定,邓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律师辩护:邓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熊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熊律师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会见被告人、阅卷、写材料、认真分析案情,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在审查起诉阶段,熊律师积极促成被告人邓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最终被告人邓某某的家属赔偿了19万元给被害人家属,被害人家属亦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并且恳请司法机关不再追究邓某某的刑事责任。在开庭审理阶段,熊律师依法为被告人邓某某积极辩护,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要点:一、被告人邓某某的行为属过失犯罪,且其有自首情节。二、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三、被告人邓某某以往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是初犯、偶犯。四、被告人邓某某主动交代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其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辩护人恳请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且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邓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情况,本院认为邓某某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依法于2011年8月15日作出(2011)东三法刑初字第966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邓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上一篇:
下一篇:

 

 
关于本站 | 律师合作 | 在线咨询 | 联系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