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控诉:被告人龙某在东莞市某村经营刻章店,经营范围系私章雕刻;被告人刘某在东莞市寮步镇某某村经营某某文体用品商店。被告人刘某于2011年11月开始,在其在店内接受客户定制印章并通过QQ向被告人龙某发送印章内容,由龙某刻印好后送回刘某的店铺再交付给客户。2012年某月某日,刘某接单后向龙某定制了一枚“某某鞋厂”印章,龙某刻印好后交回给刘某。次日,公安人员在工作中查获上述印章,刘某得知情况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带领公安人员将龙某抓获,在龙的店铺内缴获刻章的电脑、印章材料等物品一批。经鉴定,“某某鞋厂”为假印章。
据此,检察院机关以被告人龙某、刘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律师辩护:刘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熊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熊律师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会见被告人、阅卷、写材料、认真分析案情,为出庭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依法积极为被告人刘某辩护,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要点:一、被告人刘某没有直接伪造公司印章,犯罪情节轻微。二、被告人刘某有自首情节。三、被告人刘某有立功情节。四、被告人刘某是初犯、偶犯。五、归案后,如实坦白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龙某、刘某无视国法,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带领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属于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安机关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龙某、刘某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的建议,鉴于被告人刘某有自首、立功情节,该量刑建议偏重,故对被告人龙某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刘某的量刑建议不予采纳。被告人龙某的辩护人以及刘某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基本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东一法刑一初字第1469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龙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被告人刘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三、随案件移送的人民币3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暂扣在东莞市公安局某分局制造印章的工具,由暂扣机关直接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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