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敲诈勒索犯罪事实:1、2011年1月20日16时许,毛某纠集被告人钱某某伙同钱某等人窜至东莞市厚街镇某村被害人廖某经营的桌球城,以砸店相威胁,要求廖某交保护费4000元,廖某被迫交付4000元。破案后,上述赃款无法缴回。2、2011年2月一天,被告人钱某某等人再次窜至被害人廖某经营的桌球城,以同样的手段向廖某索得3000元。破案后,上述赃款无法缴回。3、2011年3月一天,被告人钱某某等人再次窜至被害人廖某经营的桌球城,以同样的手段索得4000元。破案后,上述赃款无法缴回。4、2011年5月底一天,毛某纠集被告人钱某某伙同钱某窜至厚街镇某村被害人刘某经营的便利店,以砸店相威胁,向刘某索要5000元,后被迫交付4000元。破案后,上述赃款无法缴回。5、2011年6月7日,毛某纠集被告人钱某某和钱小某伙同钱某、“阿某”窜至厚街镇某村被害人斯某的牛肉面店,由钱某某等人进入店内,以砸店相威胁,向斯某索要保护费40000元,斯某不从,钱某某等人便砸烂点内桌椅(共损失8626元),后逃离现场。(二)抢劫罪犯罪事实:2011年5月一天,毛某纠集被告人钱某某和钱小某伙同钱某,窜至被害人廖某经营的桌球城,向廖某索要保护费3000元,廖某不从,钱某某等人便对廖某实施殴打,砸烂店内货架,并持刀威胁,后廖答应迟下交钱,钱某某等人方离开。
据此,检察院机关以被告人钱某某参与敲诈勒索五宗,涉案金额共55000元;参与抢劫一宗,涉案金额3000元,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律师辩护:钱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熊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熊律师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会见被告人、阅卷、写材料、认真分析案情,为出庭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依法积极为被告人李某辩护,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要点:一、公诉方指控钱胜祥犯抢劫罪罪名不当,应该定性为敲诈勒索未遂,只参与了起诉书指控的其中二宗作案,系从犯。在5宗案件中,被告人钱某某没有索要40000元,只是索要7000元赔偿款,达不到数额巨大的标准。二、被告人被告人钱胜祥以往无犯罪前科,是初犯,对此恳请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被告人钱胜祥归案后,积极主动坦白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辩护人恳请法庭正确定性,对被告人钱胜祥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法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还结伙任意损毁公司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又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钱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指控被告人钱某某犯抢劫罪,证据不充分,罪名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人钱某某参与敲诈勒索一宗,涉案金额4000元,寻衅滋事一宗。
判决情况: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2年8月13日作出的(2012)东二法少刑初字第995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
被告人钱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总和刑期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