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刘某密谋抢劫他人财物,于2012年1月28日20时许携带一把匕首到本市石排镇横山村某银行旁边的人行道上伺机作案,后于当天21时10分许见被害人胡某路过,遂上前围住胡某。刘某在一旁看风,李某则上前搂住胡某并以匕首相威胁,胡某见状后拿出300元给李。得手后,李某、刘某立即逃离现场。同年2月1日,李某、刘某在石排镇横山村某银行附近被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上述匕首作案工具匕首一把。
据此,检察院机关以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律师辩护:刘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熊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熊律师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会见被告人刘某、阅卷、写材料、认真分析案情,为出庭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依法积极为被告人刘某辩护,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要点:一、被告人刘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被告人刘某不是本案犯意的提出者和组织者,其是被同案叫去参与。这点同案李某在供述中亦予以承认。2、被告人刘某只是在一旁望风,并没有携带工具,没有打被害人,没有对被害人搜身,没有威胁被害人。这点有被害人陈述为证。3、被告人刘某没有分得赃款。二、被害人没有受到任何身体伤害,对此恳请法庭对刘某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刘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据《刑法》第17条第3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四、被告人刘某以往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对此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刘某主动坦白交代犯罪事实、犯罪过程,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恳请法庭采纳上述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刘某减轻处罚,并且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刘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提请以抢劫罪对被告人李某、刘某定罪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李某适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对被告人刘某适用判处两年至四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刘某的具体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监管环境等,被告人刘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判决情况: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2年8月8作出的(2012)东一法少刑初字第109号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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