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7月,胡某与邹某二人认识一个星期,并且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后二人分别于星期五、星期六晚在邹某的宿舍发生过两次性关系。发生关系前两人有喝酒,但神志清晰,没有喝醉。且过程中双方均为自愿行为,女方没有反抗,也没有求救。之后邹某到东莞市常平某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立案后将胡某抓获。
事后,胡某的家属得知此事,非常紧张,不知胡某为何突然被抓,也无法通过其他途径了解具体案情。2012年7月25日胡某家属找到熊伟律师,并委托熊伟律师作为胡某的代理律师。熊律师随后办理相关手续,积极会见胡某,详细了解该案,细心为胡某家属分析案情、讲解法律,为胡某申请取保候审。
后东莞市公安局东公保字[2012]00932号取保候审决定书,因胡某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需要取保候审继续侦查,于2012年8月3日对其取保候审。东莞市看守所东看字[2012]0305号释放证明书,胡某因涉嫌强奸于2012年7月22日被拘留,先因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经东莞市公安局决定,予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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