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3日21时左右,被告人胡某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本市望牛墩某某纸厂内行驶时,因疏忽大意,车头前方撞到正在清洁的被害人肖某(男,殁年34岁),然后右前轮碾压肖某的身体。事故发生后,胡某留在现场等候处理,肖某受伤后送往医院抢救,于当晚经抢救无效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负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据此,检查机关以被告人胡某过失致人死亡罪,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律师辩护:胡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熊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熊律师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会见被告人、阅卷、写材料、认真分析案情,为出庭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依法积极为被告人李某辩护,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要点:一、被告人胡某没有主观恶意,且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案发当时,案发地点很黑,被告人跟着一辆拖挂车,拖挂车向外倒车,且开着大灯,被告人胡某的眼睛被拖挂车的大灯照花,所以才没有看到被害人。被告人胡某系因为疏忽大意才做出本案行为。其在案发后留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理,全面积极配合交警大队调查此案,如实供述案情,态度相当诚恳、相当好,属于自首。依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二、被告人胡某一方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案发以后,被告人胡某及车主梁某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进行民事赔偿调解,并且已经达成赔偿协议,且已经支付给被害人家属35万多元的赔偿款。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胡某表示谅解,并且建议对胡某办理取保候审,判处缓刑。三、被告人胡某以往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是初犯、偶犯,对此恳请法庭能够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胡某主动坦白交代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胡某的行为属于过失犯罪,其罪过小,其无主观恶意,再犯的可能性就更小,加上被告人胡某无前科,是初犯、偶犯,又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认罪态度诚恳,具有悔罪表现。有鉴于以上事实和情节,不继续关押被告人胡某也不会再危害社会。对此,辩护人恳请法庭能够对被告人胡某从轻处罚并且适用缓刑,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也好让其早日回归社会,恢复其家庭的正常生活。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安全意识淡薄,驾驶机动车辆在厂区内左转弯时因疏忽大意致发生一人死亡的事故,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胡某在事故发生后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又视被告人胡某的雇主已对被害人家属作出经济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亦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的辩护人熊伟在法庭上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情况: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2年8月28日作出的(2012)东一法刑初字第1346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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