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份一天23时许,被告人黄某在东莞市横沥镇新城工业区某厂附近一小店内通过“老虎机”赌博。后因追还赌款问题,黄某与一名湖北籍男子发生矛盾。2012年4月2日23时许,被害人叶某、喻某不行到横沥镇新城工业区某烧烤店,看见黄某正在吃夜宵。叶某上前质问黄某取回“老虎机”的赌款后是否有请“湖北佬”吃饭,黄称没有。叶某把黄某拉到旁边的一条小巷里,并对黄实施殴打。后黄某与叶某对打起来,喻某也过去殴打黄。在打架过程中黄某拿出裤袋内的一把弹簧刀刺了叶某胸部和腹部各一刀,后趁机逃跑。喻某上前追打黄某,在追赶过程中被黄刺了腹部一刀。黄某跑回某厂内,又从围墙发到隔壁厂。该厂的保安全黄某某发现后报警,警察接获报案后赶赴现场将黄某抓获归案。经鉴定叶某所受损伤为重伤,喻某所受损伤为轻伤,黄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据此,检察院机关以被告人黄某为犯故意伤害罪,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律师辩护:黄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熊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熊律师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会见被告人、阅卷、写材料、认真分析案情,为出庭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依法积极为被告人李某辩护,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要点:一、本案事出有因,被害人一方存在明显过错,对此恳请法庭对被告人黄开达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当晚,被告人黄某跟几个朋友在东莞市横沥镇新城工业区的一间烧烤店吃宵夜。被害人叶某(喝醉酒)、喻某突然来到黄某身边,并无端端地对黄某拳打脚踢,被害人叶某还用胶凳砸被告人的头。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叶某、喻某素不相识,无冤无仇,却遭到他们两人的殴打,况且当时叶某满身酒味,处于醉酒状态,很明显被害人有借酒闹事之嫌。二、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具有自卫的性质,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黄某无端端地遭到叶某和喻某两人的暴打,其为了保护自身的人身安全,进行自卫,逼不得已才用匕首捅伤叶某。黄某捅伤叶某后就往长盛厂跑去,不想跟被害人再纠缠,但被害人喻某却穷追不舍,还想殴打黄某,黄某迫于无奈,只能再次拿起匕首进行自卫,于是将喻某捅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规定:“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对此,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出有因,被害人一方存在明显过错,对此恳请法庭对被告人黄某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黄某以往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恳请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黄某归案后主动坦白交代犯罪事实、犯罪过程,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以上辩护意见,辩护人恳请法庭采纳,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处罚,也好让黄某早日回归社会,重新做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为了使本人的人身利益免受正在行为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致使一人已达轻伤,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但应当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归案后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出有因,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存在明显过错,被告人黄某是防卫过当,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等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情况: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2年10月9日作出的(2012)东三法刑初字第1428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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