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伟律师客服咨询热线: 13726482659 13809275119 13556693269 设为首页 
   网站首页 | 刑法总论 | 死刑专区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书 | 诉讼程序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交通肇事
   盗窃诈骗 | 抢夺抢劫 | 敲诈勒索 | 强奸犯罪 | 故意伤害 | 非法拘禁 | 杀人绑架 | 贪污贿赂 | 挪用资金 | 职务侵占
   放火爆炸 | 非法行医 | 走私贩毒 | 赌博洗钱 | 伪造货币 | 非法经营 | 金融诈骗 | 寻衅滋事 | 组织卖淫 | 东莞看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事实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美国当代最伟大的刑事辩护律师
         艾伦·德肖微茨
 
 经典案例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经典案例
于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轻判一年六个月
2014年10月19日

       案情简介: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某原为东莞市清溪镇某电子厂的生产主管,2010年9月初,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的销售经理姚某找到于某协商,要求该电子厂选择使用其电子有限公司提供的铝线、黑胶等辅料,并提出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作为好处费给于某。从2010年9月初开始,并将提成费汇入预谋的建设银行账户内。至案发时,于某共收受该公司的好处费113156.5元。

        据此,检察院机关以被告人于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律师辩护:于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熊伟律师作为其辩护人。接案后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会见被告人、阅卷、写材料、仔细分析案情,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依法出庭为被告人积极辩护。提出以下辩护要点:一、被告人于某属于被动收受型受贿,恳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于美元从来没有主动要求要回扣,本案是姚波主动给被告人于美元回扣的,希望被告人于美元在不要老是对振基电子有限公司的产品提出异议。被告人于美元主观上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触发刑律。二、被告人于某在刑事拘传过程中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公安机关在办理东莞市清溪镇优品电子厂被盗窃一案中,将被告人于某拘传问话。在询问程中,于某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非法收受深圳某电子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姚某的回扣这一犯罪事实,系自首。2、依据《刑法》第67条 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之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三、被告人于某在归案后主动退还赃款19709.4元人民币,恳请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这一情节,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四、被告人于某以往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是初犯、偶犯。五、被告人于某归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犯罪过程,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再到审判阶段,从被告人于某的供述中可以看出,被告人于某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并积极退还赃款,以实际行动争取宽大处理。说明被告人于某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于某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并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悔罪表现好,恳请法庭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希望法院能给被告人于某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在量刑时给予被告人于某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于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于某是初犯,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还赃款19709.4元等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情况: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2年9月10日作出的(2012)东三法刑初字第1351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上一篇:
下一篇:

 

 
关于本站 | 律师合作 | 在线咨询 | 联系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