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某月某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和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来到被害人谭某某租住的位于本市某某镇某某房间拿衣服,并在该房内和谭聊天。期间,王某某以谈事情为由将谭某某骗至该楼顶层楼梯间处,随后将谭按倒在地,强行与谭发生性关系。当日,公安人员抓获王某某。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将王某某起诉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辩护情况:王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熊伟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熊律师积极会见王某某,阅卷、分析案情,积极准备辩护工作,提出如下辩护要点:一、被告人与被害人在案发前已经认识,其犯罪行为无预谋,系在遭受被害人男朋友“侮辱”后一时冲动所致。二、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时并未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对被害人实施强奸行为,只是将被害人按倒在地,受害人没有明显反抗。三、被告人王某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被告人王某某以往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是初犯、偶犯。五、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积极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强奸罪对被告人王某某定罪处罚,罪名成立,本院已于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情况: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7日作出(2011)东三中法少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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