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为使本市东坑镇某氏职业介绍所垄断东坑镇的招工业务,2012年1月份至2月份期间,被告人朱某伙同任某(另案处理)等人纠集被告人张某、王某、陈某、朴某、田某、刘某、刘某某、郭某(后四人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在东坑镇内强拿、任意损毁其他职业介绍所招工的财物。此外,被告人朱某还在东坑镇内敲诈、任意损毁群众的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二、2012年1月28日9时至11时期间,被告人朱某、张某、王某、陈某、朴某伙同任某、田某、刘某、刘某某等人接连两次来到东坑镇正坑村某号被害人沉某经营的某某劳务派遣公司,将该公司放置在门前及附近路段的用于招工的四张桌子、四块广告牌(共价值约1000元)强行搬走。三、2012年1月29日9时许、10时许、15时许,被告人朱某、张某、王某、陈某、朴某伙同郭某等人接连三次来到东坑镇初坑村某号被害人沈某经营的某某劳务派遣公司,将该公司放置在门前及附近路段的四张桌子、四块广告牌强行搬走,砸烂一张桌子、一块广告牌。被搬走及砸烂的财物价值共约1000元。四、2012年1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朱某、张某、陈某、王某伙同任某等人来到东坑镇初正坑村某号被害人沈某经营的某某劳务派遣公司,将该公司用于招工的两张桌子和两张广告牌强行搬走。
据此,检察院机关以被告人张某、王某、陈某、朴某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律师辩护:王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熊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熊律师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会见被告人、阅卷、写材料、认真分析案情,为出庭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依法积极为被告人王某辩护,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要点:一、被告人王某是受他人纠集参与本案,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而听从他人指使才做出本案行为。二、被告人王某只是一名打工仔,听从上级领导,情节较轻,作用较小,主观恶性较小。三、被告人王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四、被告人王某以往无任何犯罪记录,是初犯、偶犯。五、被告人王某归案后,积极主动坦白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辩护人恳请法院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并且考虑适用缓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相信其也不会再犯。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张某、王某、陈某、朴某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弹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构成强迫交易罪,依法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张某、王某、陈某、朴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的罪名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经查,被告人朱某、张某、王某、陈某、朴某等人垄断东坑镇的劳务派遣市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同样是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竞争对手退出该经营活动,符合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强迫交易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指使
判决情况:东莞市第三民法院2012年11月3日作出的(2012)东三法刑初字第1565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二、被告人张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三、被告人陈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四、被告人朴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五、被告人王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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