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甘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7月某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2年8月某日被依法逮捕。
东莞市公安机关经依法侦查查明:2012年7月某日,犯罪嫌疑人甘某以人民币6000元让陈某(另案处理)到我市某某镇某某酒店开了某某号房间用于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以每晚人民币300元雇佣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另案处理)当“荷手”并负责抽水。同时甘某某打电话组织赌博人员刘某、刘某某、何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到房间参与赌博。1小时后,宋某某以扑克牌赌“三公”的方式,发牌给刘某、刘某某、何某某、陈某等人下注以点数大小论输赢。当桌面上有人民币2000元以上赌注时朱某某抽水人民币50元。当晚23时许,我局接匿名群众举报后到该镇某某酒店某某房间将参与赌博的刘某、刘某某、何某某、陈某、朱某某、喻某某、罗某某、罗某、李某某等人带回我局接受审查,并当场在桌面上扣回赌资人民币4500元及朱某某的抽水金额人民币1400元。次日,我局经侦查后在该镇某某路段将甘某抓获归案。
据此,东莞市公安局于2012年8月25日以东公诉字【2012】第05038号《起诉意见书》及相关证据卷宗向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移交起诉。
律师辩护:甘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马上委托熊律师作为其代理律师。熊律师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会见被告人、阅卷、写材料、认真分析案情,认为:1、仅有参赌人员指认甘某是老板明显证据不足。2、甘某没有拿钱让陈某到酒店开房开设赌场。3、案发当晚,甘某虽有请几个参赌人员吃饭,但是并不能据此得出甘某有组织人员去案涉地点参与赌博。公安机关以甘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来侦查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法向检察院提出甘某不构成开设赌场的法律意见。
本案结果:该案后经检察院审查时认为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最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2月某日对该案作出不起诉决定书,甘某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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