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2012年7月开始,犯罪嫌疑人刘某、刘某坤,刘某强(在逃)在东莞市一起从事假发票的非法制作、销售的犯罪活动,由刘某强负责统筹和联系在东莞市长安镇厦岗社区某某路某某号出租屋内的假发票制作窝点进行假发票的制作,由刘某、刘某坤二人在我市万江区某某小区某某房负责在互联网上联系需要假发票的客户,并以每张面值1000元的假发票销售50元的价格出售。 东莞市公安局前往万江区某某小区某某房进行抓捕时,刘某、刘某坤二人为毁灭证据将该房内的多部电脑淋水,试图毁坏电脑里的相关资料。东莞市公安局于2012年8月10日将犯罪嫌疑人刘某、刘某坤抓获归案,并在东莞市长安镇某某社区某某路某某号出租屋的假发票制作窝点内缴获假发票、制假工具一批。 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刘某坤非法制造、非法出售制造的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犯罪嫌疑人刘某、刘某坤帮助毁灭本案证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向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律师辩护:熊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刘某家属的委托后,立即会见犯罪嫌疑人,详细了解案件情况,认为刘某只是帮助刘某强销售少量的发票,情节轻微,并向检察院递交了刘某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后检察院于2013年3月8日对刘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刘某被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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